银保机构应便利受突发事件影响客户办理业务
7月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客户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3年开展1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等措施。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等。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监管部门可主动调整与临时豁免相关指标和要求。办法规定,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临时性调整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受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依法对临时性突破审慎监管指标的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应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