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谁动了我的学费?消费金融公司跑马圈地之惑

2024-01-22 18:06 浏览:1192

  (上接A01版)陈月回忆道:“我是通过学霸君老师发来的链接进行付款的,一直以为把钱交给了学霸君,根本不知道分期贷款的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波介绍,教育分期贷款的具体操作模式一般是由金融机构直接将相关课程的学费一次性全额打给教育机构,家长再按月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期限为12-24个月不等。如将该类贷款认定为金融消费产品,则应按“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界定金融机构与相关教育平台是否尽到向家长推荐该类产品时的适当性义务。

  某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刘欣(化名)向记者介绍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刘欣说,该公司此前也与学霸君有过合作。学霸君为公司引流,公司决定是否放款,相关利率由公司根据风控结果确定。“但是公司不直接与消费者签署贷款合同,而是在学霸君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写明资金提供方来自于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者是否知情成为关键性的争议点。从多位消费者表述看,他们事前并没有注意到分期付款和分期贷款的区别。不过,黑猫投诉平台显示,也有消费者表示,对学霸君为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用于支付学费的做法知情。

  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公司与场景平台签署的合作协议会约定,场景平台应告知消费者这是一笔贷款。“事实上,很多场景平台都做不到这点。如果没做到,那么,在出现坏账时双方都要承担损失。”

  如何确定场景平台对消费者进行了告知?“双录”是方法之一,即在消费者和场景平台签署合同时录音录像。“由于有些消费者觉得体验不好,所以,场景平台不愿意实施。”上述人士坦言。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如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关提示,那么,消费金融公司和场景平台就没有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宇锋分析,对消费者是否知情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在消费金融公司和场景平台没有在合同中以醒目的形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事项的可能。

  另外,许多家长对无法上课却还要继续还款的事表示难以接受。对此,刘永波认为,对这个问题,还是要看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是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在线教育平台公司,则家长还需按贷款合同还贷。若双方合同约定的学费属预缴费用,那么,未上课就不应扣费,已预缴费用应予退还。

  管住资金池

  单笔支付费用较高的消费场景的客户具有潜在的信贷需求,一些场景平台已成为金融机构批量转化客户的入口。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场景金融在理论上实现了金融机构、场景平台和消费者的三赢格局,金融机构增加了利息收入,场景平台扩大了业务规模、提升了客户黏性,消费者实现了提前消费。

  然而,无论是蛋壳公寓爆雷,还是学霸君事发,都为一些消费金融公司与场景平台合作的发展敲响警钟。于百程表示,在资金直接打给场景平台的深度场景金融模式中,除借款人还款风险外,场景平台经营和道德风险凸显。一些医美、租房、教育等类场景平台出现过骗贷、过分营销、倒闭和卷款跑路事件。场景平台往往规模比较大,出现风险后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比较集中。

  刘欣表示,其所在的公司与学霸君的合作已停止。在学霸君事发后,该公司已决定停止催收相关欠款,自行承担损失。“像学霸君这样的场景平台流量大、知名度高,在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时议价能力强。我们处于弱势,难以充分把握场景平台风险状况。一旦场景平台爆雷,就会留下一地鸡毛。”

  上述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每家消费金融公司对与之合作的场景平台都有一套准入体系和风控体系。在双方签署合作合同时,相关条款通常对场景平台是有利的。消费金融公司能做的只能是在选择上更慎重。

  对消费金融公司与场景平台的合作,黄大智表示,金融机构要做好风控,不仅要把控消费者的信用风险,也要把控场景平台的风险,更要关注场景平台的经营前景、财务状况等信息。

  刘欣表示,目前场景金融仍是公司拓展业务重要途径。“公司正在探索在一些更细分领域与相关场景平台开展合作,比如涉及牙齿矫正、植发等场景的企业,但还没有形成比较强大的品牌规模和议价能力。对于比较理想的场景平台,我们的风控也比较好做。”

  于百程认为,金融机构也可改变场景金融模式,与场景平台进行浅度合作,将资金直接投放给消费者,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场景平台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在监管方面,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方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对特定的场景平台经营活动出台综合性规范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表示,对教育、租房等领域的涉众类新兴模式,要关注这些模式中的数据流、资金流等信息,管理好个人数据安全、资金流向等,还应考虑是否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及存管机制。

  例如,针对租房领域的“资金池”问题,北京市多部门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