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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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方面明确了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提出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明确三大定量指标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上述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认为,更加严格的自主独立风控要求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内部化到商业银行体系内,具体变更措施需要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禁外包风控各个环节,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两年。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