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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大改革:保费有望下降车主最受益,中小险企“心慌慌”

2020-07-10 13:38 浏览:708

综合性、系统性的一揽子车险改革方案来了。

“近年来,车险进行了一些改革,但这是一些小改革。真正触及根本利益的改革,触及利益藩篱的改革,深水区的改革还没有开始。”对商业车险综合改革,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曾这样评价。

7月9日,银保监会公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推进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改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次改革定位为综合性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应该说,改革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改革的节奏相对可控,坚持了稳中求进总基调。

机动车辆保险长期以来是财险领域的主要险种,同时又是涉及千家万户出行保障的民生大事。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8189亿元(其中交强险2188亿元,商业车险6001亿元),占财险业总保费收入的63%。

消费者保费有望明显下降

当前车险市场的高定价、高手续费、服务争议等问题突出,因此,“降价、增保、提质”成为此次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这也将惠及广大车主。

对于此次改革将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主要测算数据,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所有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该负责人表示,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主要目标,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实现车险综合改革的最好结果。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保险责任扩大和保障金额提升的情况下,保费支出还将明显减少,在改革中将无疑受益。

此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并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调至25%。《指导意见》明确,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上述负责人指出,改革后商车险基准保费价格将大幅下降,预计消费者的实际签单保费也将明显下降,行业整体车险保费规模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客观来看,由于实际风险变化导致保费规模下降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初步测算看整体保费规模下降幅度也是可以承受的,符合中央关于“减税降费”和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精神。

不过,改革后也可能有少数消费者出现车险价格上涨的情况。对此,银保监会指出,这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状况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可能有少数消费者会出现签单保费价格上升的情况。一方面,这符合风险定价原理。从市场化改革方向来看,应当根据行业实际风险及时测算更新基准纯风险保费,财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自身业务风险特点来确定保费的涨跌;另一方面,增设平滑机制。考虑到大数法则原理和车种车型实际情况,在测算基准纯风险保费时增设了平滑机制,基本可以做到各车种、各车型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不上升。

中小险企经营可能更困难了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推进,许多行业中“强者恒强”的现象日益明显。关于改革后可能出现的中小财险公司经营困难情况,市场也格外关注。

银保监会预计,改革后,市场主体会加剧分化,有些竞争力不强的中小公司经营会更加困难,但这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有利于倒逼其专业化转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诉记者,从国际经验看,车险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费率市场化使得大公司在固定费用分摊、服务网络、品牌等诸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市场集中度呈现进一步上升趋势。比如,德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使得不少中小公司退出车险经营或者进入车险的细分市场;日本车险市场则出现了大面积兼并收购,部分中小主体退出车险市场。

为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相应支持政策,包括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创新产品,给予更加宽松的附加费用率等监管政策,适当降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朱俊生建议,要积极应对改革可能带来的保费收入增长趋缓、承保盈利减少以及行业集中度提升等挑战。保险机构可转变发展方式,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保险业务的结构调整;运用新技术,提升风险识别和定价技术能力,为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技术保障;提升承保盈利能力,构筑车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培育在特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自主定价”改革迈出第一步

从范围来看,此次车险综合改革定位为综合性改革,力度较大。既涉及交险强改革,也涉及商车险改革;既涉及条款改革,也涉及费率改革;既涉及产品改革,也涉及服务改革;既涉及传统车险改革,也涉及新能源车险改革;既涉及车险市场改革,也涉及车险监管改革;既涉及车险供给者改革,也涉及中介渠道改革。

在交强险方面,《指导意见》显示,一方面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另一方面,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方面,《指导意见》称将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银保监会负责人强调,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和无序竞争,经过反复论证,在比较关键的“自主定价系数”改革上选择分两步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再适时完全放开。

对此,朱俊生表示,价格管制本质上是以行政手段抹煞了各家公司的差异化成本结构,不能有效发挥竞争机制作用。放松车险定价管制与费率市场化,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顺应了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提高了配置资源的效率。

朱俊生认为,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如基准纯风险保费主要考虑从车因素,尚未考虑从人因素,定价因子较为单一;附加费用率存在上限;保险公司可自主确定的费率调整系数仅包括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且存在上限。因此,可进一步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升车险市场效率,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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