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清单、差别权重” 银保监会“升级”小微金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整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评价升级,维度更加全面、评价标准量化程度更高,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从得分占比来看,信贷投放仍为考核重点。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办法》显示,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还将通过以下方式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等。
《评价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