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保险资金相关三文件发布,明确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目的与期限

2020-07-02 09:24 浏览:490

7月1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