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客户宝通镍业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应收账款1.3亿元难追回
2020-06-0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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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晚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关于客户被申请破产清算的通知。根据通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宝通公司管理人,并将于2020年6月8日上午9时在连云港市大陆桥会议中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显示,宝通镍业为鸿路钢构工程类业务客户,由于公司向宝通镍业提供钢结构厂房工程业务,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司对宝通镍业的债权人应收账款原值为12966.97万元,已计提坏账损失9513.47万元。
此次事件对于鸿路钢构年度业绩的影响,公司提示到,宝通镍业破产清算一事预计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尽管该债权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如上述债权不能全部收回,将会减少2020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事项最终影响数以清算结果为准。
宝通镍业被依法"执转破",四年前被江苏方洋物流一纸告上法庭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在"认真贯彻落实市中院和区委工作部署座谈会"中谈到,我院需积极受理全市"执转破"财产体量最大的企业——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扎实推进财务审计、财产交接等工作,有序推动企业破产重整。
所谓的"执转破",就是针对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等问题,在征得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执行机构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机构进行破产审查。
宝通镍业的"执转破"案件还要追溯到四年前。
2016年1月2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江苏方洋物流有限公司诉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个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
后经连云区法院判决,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江苏方洋物流有限公司26210895.98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85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江苏方洋物流有限公司22644931.63元及滞纳金,另外,案件受理费158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负担。
鸿路钢构资产负债率连续4年攀升,1.3亿应收账款减值或冲击业绩
笔者注意到鸿路钢构近年来资产负债率不断走高、存货占比提高、短期偿债指标恶化、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恶化等一系列的情况。
鸿路钢构资产负债率从2016年的50%增增到2019年61.28%,这其中,流动负债占比始终较高。
公司近年来存货总体呈"加重"趋势。
鸿路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钢材为主)、库存商品(完成加工的钢结构)及已完工未结算。2019年末,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为56.7%(占总资产比例为36.5%),同比+2.7pcts,即流动资产中超半数为存货。
2019年末,公司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已完工未结算占比分别为73.1%、14.8%、11.1%。
鸿路表观短期偿债能力指标16年以来明显下降。
4Q16以来,鸿路钢构现金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均呈稳步下降趋势,19年末,三者分别为18.2%、50.7%、117.2%,较18年同期分别下降2.2、7.7、9.7pcts。拉长时间周期与其他上市公司比较,鸿路钢构三个指标19年末较16年末分别变动-18.4/-35.5/-42.9pcts
鸿路钢构应收账款周转提速与账龄结构恶化并存。
与同业比,鸿路15年以来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加速下降。19年末,鸿路钢构应收账款(含票据)周转天数为56天(vs精工钢构/杭萧钢构/东南网架分别为67/77/128天)。
同时,鸿路钢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却呈恶化趋势:19年末,鸿路钢构1年内应收及3年内应收占总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54.2%/71.2%,vs精工钢构58.4%/79.9%、杭萧钢构57.6%/85.1%、东南网架61.3%/85.0%。
鸿路钢构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资不超过18.88亿元,证监会已反馈
此前,鸿路钢构公告,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8.88亿元(含18.88亿元)。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鸿路钢构表示,公司目前短期借款为154754.63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为19627.62万元,公司短期内的偿债规模较大。
因此,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一方面,有效降低公司负债水平,缓解公司短期内的偿债压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水平,提高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另外,最新信息显示,鸿路钢构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044 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乒乓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