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迎反垄断新规 “二选一”等面临强监管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垄断协议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并对市场上高度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作出了专门规定。
这是对此前一系列中央会议精神的积极落实。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强化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指南》的颁布是在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诞生的,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旨在通过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强调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重要性。
平台经济新特点呼吁新规范
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是,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出现了“大树底下不长草”与头部平台“大而不能倒”的风险,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此背景下,相关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十分必要。
在新兴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代表着未来产业变革的趋势。在发展初期,监管采取了审慎包容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资本的无序扩张视而不见。尤其是新技术带来了新挑战,更需要监管规则进一步健全、细化,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苏筱芮表示,当前科技反垄断已是全球趋势,科技巨头如果形成垄断,可能通过其市场影响力来形成更高的价格,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她表示,《指南》的颁布,一方面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更多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平台经济领域内的从业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对维护市场机构、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多方的合法权益构成利好。
平台垄断或抑制创新
专家强调,反垄断、反对资本无序扩张与鼓励平台经济、鼓励创新发展并不矛盾,反而可以防止“赢家通吃”下的创新抑制。
“所谓的资本无序扩张,指的是在更多的范畴领域内依靠资本形成垄断,或是资本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后对原有行业领域生态的破坏作用。相关利益方虽然在短期内获得了实惠,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行业的供应链产业链,但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提高公共价值或是改善行业发展,反而形成了平台垄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而不倒’。”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表示。
例如,此前被业内广泛讨论的平台之间“二选一”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垄断会使“新创造的社会剩余中本该由消费者获取的那一部分被平台掠去”,相当于科技创新带来的社会福利增长最终都被平台享受了,消费者权益因此受损。而“二选一”的规则让很多商家缺少了曝光机会,这些都是企业垄断下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对社会福利的一种掠夺。
同时,现有平台巨头不仅对潜在进入者在市场份额、客户、数据方面有压制性优势,还往往拥有巨大的资本优势和流量优势,可通过不断投资新企业、孵化新模式来进行跨领域扩张,这种“赢家通吃”的局面也值得警惕。
“一般而言,资本的助推有助于行业的规范化及规模化发展。”王鹏表示,正常情况下,企业实现对产业链的强控制,有助于控制上下游的产量及价格,借此压低成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有利于社会发展。但如果放松监管、出现新型垄断,不排除部分平台借由资本力量,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尤其是与新技术结合以后,触角伸及新领域,会积累大量系统性风险,不但影响民生,还有可能偏离实体经济。
明确“二选一”等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平台在数据领域的强控制以及借此形成的潜在影响力也值得关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表示,在憧憬数字社会巨大的正面效用的同时,更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数据互联互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包括算法模型推动无意识羊群效应的风险、社会机构无序采集信息的风险和大型科技平台企业“赢家通吃”的风险。
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此次《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限定交易认定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平台“二选一”为例,除了以书面协议、口头商定等直接方式呈现外,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对于上述利用数据、算法、引流机制等形成的新型垄断,《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明确电商平台花样百出的“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从国际上来看,欧美多国都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亮出了数字经济反垄断利剑。过去几年中,谷歌、脸书、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在欧美遭到多次反垄断调查,也被开过巨额罚单。而欧盟更是一直对数据安全、数据治理领域问题高度重视,不断推动相关立法。
刘晓春建议,我国要从立法层面解决数据的分类管理。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数据使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考虑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监管机制。此外,对数据采集、保存管理和超级平台的垄断问题,必须建立相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