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
实施已有16年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新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有了更加明确的答案。1月27日上午闭幕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实施了十余年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在此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保什么”
成片传统平房区“应保尽保”
与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比,这次制定的条例,不仅扩大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同时还充实了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不再仅仅是将保护的目光局限在核心区内,而是扩大到了整个北京市范围之内,包括三山五园、三个文化带等都涵盖其中。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同时,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等九大类。比如,成片传统平房区要求禁止破坏,实现应保尽保。
即使是初步被认定为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不能随便损坏拆除,而是要预先保护。条例提出了“创设预先保护”制度。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谁来保”
历史建筑谁使用谁保护
历史建筑到底该由谁来保护?条例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怎么保”
不得随意新建改扩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不同,管控力度各有差异。其中,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不同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要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怎么用”
遵循“先保护后利用”原则
历史建筑可以开放、利用吗?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可以合理利用、有序开放,不过,要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条例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
保护和利用也将有据可依。条例提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