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六部委发布15项跨境人民币优化政策
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等共计15项政策,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这是继去年9月六部委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该《通知》的正式发布,并将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央行此前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的障碍已基本解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利的情况:一是部分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前期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具备推广基础。2019年在自贸区推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三是对新兴业务模式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境外工程承包等业务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通知》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央行此前称。
为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通知》提出,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通知》明确,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通知》从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四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办法》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针对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最新使用限制的主要差别,在于此前要求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一项被删除,这也就意味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投资理财用途渠道被进一步扩宽。
《通知》还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优化涉企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外,《通知》还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央行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