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担保回归“阳光之下”,最高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公开披露
企业对外担保有了最新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因相互担保引发连锁债务危机的现象,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刘贵祥指出,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司法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际上,一直以来,由于违规担保的隐蔽性以及披露的滞后性,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时有发生。
有观点称,违规担保的实质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忽视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经营的私人工具,进行资产的拆借,破坏上市公司独立地位,最终损害公司治理结构。
而对于大股东的违规担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接受记者时表示,主要是由于大股东能够控制公章,虽然其控制权多不足以通过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方法律人多认定公章具备外观公信力,加盖公章足以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无须审查公司决议。因此,一些大股东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对外担保获取个人利益或者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今,新担保司法解释的发布将促进相互担保规范进行。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刘贵祥表示,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法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担保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肖飒对记者表示,担保决议作为相对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必要条件,一来有助于促成担保行为生效,二来可避免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情形的发生。
至于担保决议的公开披露对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影响,肖飒称,主要取决于各公司的担保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公司决议做出。如果是,担保决议公开披露的制度基础可为原本效力存在争议对外担保定纷止争,促进相互担保规范进行;如果不是,担保决议的公开披露将减少违法违规相互担保的发生,减少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