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管控分析
陈敏婧/文
所谓“实名不实人”是指不法分子向他人购买经银行实名认证的账户,造成账户真正使用人非账户实名制下的本人,因此“实名不实人”的账户很容易变成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最近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在全国开展了“断卡”行动,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打击“实名不实人”的银行账户违法现象,不法分子往往先找人充当人头,注册空壳公司后取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账户、U盾等,形成所谓的五件套甚至八件套后出售谋利;也有先通过公转私交易,再利用“实名不实人”个人账户,将企业营收转至个人账户名下,达到掩饰企业逃税目的,这也是为什么黑市上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所谓四件套出售的原因之一。
银行作为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机构,对“实名不实人”银行账户管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应该在开户、资金交易、客户用卡承诺三个环节上管控洗钱风险。
首先在开户环节上,银行应严审开户意愿真实性,因为这是预防产生“实名不实人”账户的首要环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已对银行账户开立资料的收集和尽职调查都有明确要求。
而在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民银行又对企业开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银行必须核实开户企业有无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属实。
在2019年7月22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银行须独立承担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责任,并通过以下三项工作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的现象。
1、对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开户意愿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应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法人代表或公司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3、对企业账户经营地址逐一现场核实,防止以虚假地址进行开户。
如果开户银行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除依照反洗钱法须予以处罚外,万一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银行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必须及时发现结伴开户、开户地与身份证上户籍地不一致、开户地无固定住所等不合理现象,当发现开户的用途可疑,或开户人在填单时直接照抄某个手机号码或密码,连自己基本信息都不清楚情况下,银行要特别小心是不是“实名不实人”的典型。
银行在开户环节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最有效手段是直接提升该开户客户风险等级,并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延长开户审核期限,甚至直接限制交易,必要时可以直接拒绝开户。
其次,在资金交易环节也要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当开户完成后,银行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测,并对某些重点账户加强分析、筛查,比对异地客户有没有高频率或大金额资金交易,还要关注交易IP和MAC地址信息与登记的常用地址比对。
“实名不实人”异常资金交易常见以下特征:
(1)没有地域或时间限制,且资金往来频繁发生,一般都是非柜面交易。
(2)过渡性质明显,常见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是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呈现快进快出、不留余额的标准过渡账户性质。
(3)开户地、身份证户籍地、账户使用地三地不一致,比如使用开户地以外甚至是境外的IP地址等。
(4)沉睡账户呈现突然有小额交易测试活动,交易后又立即休眠的特征,而账户活跃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时间。
最后,银行为防范“实名不实人”洗钱风险,还可以要求客户针对账户做出承诺,在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买卖银行卡行为已经建立惩戒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对买卖银行卡涉事双方主体,在5年内暂停该客户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要求银行不得为该客户新开立账户。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