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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 分行行长等4高管遭罚

2022-12-19 18:01 浏览:60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4份邯郸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4号、5号、6号)显示,因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领导、管理责任,包括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在内的4人遭处罚。   佘琳(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票据中心总经理及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未能尽职履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杨章武(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助理)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吴晓云(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领导责任。   张素斌(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2020年12月23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佘琳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杨章武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吴晓云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张素斌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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