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熊猫债制度建设 交易商协会出台两项指引
12月2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据悉,《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三方面内容。
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不断推进。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两项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