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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广西分公司违规遭责令改正 4人收警示函

2022-08-21 10:00 浏览:90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广西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广西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而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广西分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6年4月成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股票代为:002670)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6.95亿元。公司注册于江西南昌,在上海、深圳、北京设立业务管理总部,200余家分支机构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   国盛证券作为一家业务牌照齐全的综合性券商,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新三板做市、港股通、股票期权等。目前拥有资产管理、期货、私募基金三家子公司,并参股公募基金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布局完善,协同效应显著,为客户提供资本市场全产业链产品及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你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你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授权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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