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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5宗违规收警示函 内控管理不完善

2022-08-19 20:15 浏览:572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存在以下5宗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云南证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宝城期货前身为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6亿元。公司大股东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0%;另一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0号   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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