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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镇江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2022-08-19 15:33 浏览:61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经查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当事人毛勇为负责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46亿人民币,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资子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勇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19〕275号)显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999号江苏芳满庭生态科技园区A幢2-4层   主要负责人:毛勇,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毛勇   身份证号:321102197705******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   职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毛勇参与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毛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毛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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