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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慧承(深圳)及原总经理收警示函 募集基金未备案等

2022-08-13 17:15 浏览:816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凤岭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4日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蔡定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股东为深圳华晶智晔投资咨询优秀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凤岭(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0636):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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