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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4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廉洁从业内控制度不完善

2022-03-30 18:27 浏览:93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塔证券”,股票代码60123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红塔证券存在四宗违规行为:一、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二、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三、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四、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云南证监局指出,红塔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红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红塔证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云南证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是在对云南省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重组的基础上,由红塔集团等13家国内知名企业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2002年1月31日,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开业。2015年12月2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11家,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9年7月5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236。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   二、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三、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四、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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