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两宗违法遭罚90万 隐藏不良贷款
2022-01-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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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存在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洁净转让方式隐藏不良贷款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王新连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王新连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王新连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总部副总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专营银行。截至2019年末,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23%;第二大股东为温岭市恩可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5%;第三大股东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