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诚遭责令改正 大股东东方资产二股东实控人赵燕
2021-11-2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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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8号)显示,经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东方金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东方金诚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东方金诚官网显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是中国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分公司为主要载体的信用服务网络,还面向境外发行人与投资人建立了国际服务团队。公司业务资质完备,已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获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债券市场全部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认可。评级服务涵盖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结构融资、跨境债券等业务类型,可为境内外发行人在中国债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品类开展评级、为境内外投资人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提供服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金诚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68%。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2%。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由赵燕100%全资控股。而赵燕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生物688363.SH)实际控制人,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为华熙生物第一大股东,持股59.06%。去年11月华熙生物在科创板上市。
华熙生物官网显示,华熙生物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透明质酸全产业链平台公司,微生物发酵生产透明质酸技术处于优势地位。公司凭借微生物发酵和交联两大技术平台,建立了生物活性材料从原料到医疗终端产品、功能性护肤品、功能性食品的全产业链业务体系,服务于全球的医药、化妆品、食品等领域的制造企业、医疗机构及终端用户。
12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东方金诚高管被查引出信用评级领域系列腐败案:量钱评级》,公布了东方金诚原总经理金永授、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崔润海涉嫌贪腐细节。文章称,近日,知名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金永授、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崔润海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文章显示,2019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在进行线索核查中发现,银保监会会管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崔润海与他人合谋,帮助江苏某企业调高信用评级,收取巨额好处,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1月3日,崔润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崔润海很快交代,为感谢在信用评级方面提供的帮助,曾送给时任东方金诚公司总经理金永授好处费。
2020年1月10日,崔润海被留置后不久,东方金诚组织召开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两天后,金永授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经查,崔润海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营销副总裁、市场开发部市场总监,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数家证券公司介绍发债业务,收受巨额贿赂。金永授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评审委员会主任、副总裁、总裁,东方金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相关银行介绍工程项目,收受项目介绍人、受评企业贿赂。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的股份达到5%以上,且同时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
(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及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买卖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8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你公司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