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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期货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2021-09-01 19:02 浏览:547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7号)显示,经现场检查,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湖南证监局判定其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公司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信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信期货成立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80亿人民币,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4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湘油泵”,603319.SH)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8.11%。   湘油泵2019年年报显示,金信期货为公司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7号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是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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