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内幕交易窝案处罚又增两人 2人泄密11人交易
2021-05-03 19:17
浏览:1002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显示,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4万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海利实业公司、成都市武候区百花洲娱乐世界、四川禾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星火食品研究院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1.40%,为第一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01%,为第三大股东。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央企华侨城集团控股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9.25亿元。公司主要从事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地产等产业板块,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传统旅游要素。拥有上市公司云旅股份(002059)等27户二级全资或控股企业。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1%,为第一大股东。
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为易见股份前独立董事胡钢,任职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11日。
2017年5月23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的公告。截止本公告日,易见股份大股东九天控股的股东冷天辉、冷天晴和冷丽芬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对增资事项的交易框架、保密事项及计划前期工作时间进行了约定,世博旅游集团拟增资入股九天控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世博旅游集团将持有九天控股不低于40%的股权(最终持股比例由双方在未来谈判中确定),九天控股现有3位股东同意通过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使世博旅游集团对九天控股拥有控制权。如果上述增资事项完成,世博旅游集团预计将成为九天控股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发生变更。
2017年6月10日,易见股份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2017年10月13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终止的公告。根据交易各方于2017年9月7日签署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延长期限届满后,如仍未能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将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截至2017年10月12日,世博旅游集团尚未获得上级单位华侨城集团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通过,未能在延长期限届满时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经交易各方共同商定,不再延长《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最终截止日期,相关协议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终止,即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于2017年10月12日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
此前,中国经济网曾发布《易见股份夭折增资案“顺藤摸瓜”2人泄密5人内幕交易》。其中报道了易见股份前独立董事胡钢将此次增资案泄密给6人的详情。当事人胡钢将易见股份增资扩股事项泄密其同学艾英、李明宏以及其父的主治医师俎云芬三人,李明宏随后又将消息告知其同事方勇,艾英、俎云芬、方勇三人对易见股份股票进行了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胡钢处以8万元的罚款;没收方勇违法所得4.36万元,并处以13.07万元罚款;没收俎云芬违法所得1.18万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艾英违法所得496.9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除了胡钢之外,此次易见股份增资案还有另外一人泄密。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当事人李联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李联凤随后将内幕信息分别泄露给了张谊、张某菊。随后二人进行了内幕交易。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张谊没收违法所得12.62万元,并处以37.85万元的罚款;对张秋菊没收违法所得29.28万元,并处以87.83万元的罚款。
除了上述6人外,还有3人也得到了增资案的相关情况,消息来源也是胡钢。据券商中国报道,艾英之妹艾梅、艾英妹夫李朝晖、艾英弟媳肖江梅得到了相关消息。上海证监局决定没收艾梅违法所得6982.3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李朝晖违法所得12442.91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肖江梅违法所得9177.22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31号
当事人:钟成江,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赵毅敏,女,1979年4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钟成江、赵毅敏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
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375.00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
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