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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诚财富实控人林卓遭谴责 存销售私募超200人等违规

2021-04-16 14:15 浏览:567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 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林卓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通过官网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成立,定位于专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理财计划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泰诚圣蓝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卓: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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