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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财富广州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04-16 09:54 浏览:507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8号)。   决定书显示,广东证监局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HK.03908)旗下财富管理业务品牌,由最早创建于2007年的“中金公司财富管理”和2005年启用的“中投证券”及其旗下财富管理与经纪业务“金中投”、“掌中投”等子品牌整合而成。中金财富控股股东中金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你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你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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