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旭顺无预售许可证违法发广告免罚 属东投地产旗下
2021-04-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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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张海蛟)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舟山市旭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旭顺置业”)存在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普不处字[2020]217号。记者查询发现,舟山旭顺置业为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地产”)旗下子公司。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当事人舟山旭顺置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舟山旭顺置业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据报道,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设专条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准则作出补充完善。为帮助我市房地产企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适应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提示,下列情形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