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被罚5050万 A股跌0.91%H股跌0.74%

2021-04-02 10:37 浏览:43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64号),对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会对中国银行罚款50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王卫东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审计发现“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王卫东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原总经理甄梅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原油宝”产品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个别“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的营销活动进行规范,总行及多家分行组织的营销活动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未对“原油宝”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甄梅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副总经理张晨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原油宝”产品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限额调整以及超限操作不规范;审计发现“原油宝”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部分“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张晨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中国银行资深交易员孙燕萍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未对“原油宝”产品宣传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部分分行自行制作宣传销售文本,部分分行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未对“原油宝”产品的营销活动进行规范,总行及多家分行组织的营销活动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对“原油宝”产品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对孙燕萍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查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显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今日,中国银行A股和H股股价均下跌。截至收盘,中国银行A股股价报3.25元,跌幅0.91%;H股股价报2.70港元,跌幅0.7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