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险资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
截至202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0.52万亿元。如何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入手,回答了这一问题。
“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在原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上述人士表示,《通知》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优化+整合 确定七类投资管理能力
总体来看,《通知》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通知》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七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王军辉表示,将原有九类投资管理能力优化合并为七类,结合了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中的实际情况与市场发展趋势,调整后,更加贴合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的手段与风险防控要点。
“调整后的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表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而言,《通知》允许具备债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保险资管机构分别提供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
自评+监管 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
除了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通知》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比如,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按照《通知》规定,目前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王军辉表示,取消了传统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以保险机构的自我评估、透明系统的信息披露和严肃持续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保险机构、自律组织与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支撑的良性监管体系,既实现了简政放权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又通过调动保险机构自身合规意识与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机地增加了监管维度、频度与覆盖度,全面压实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了自律组织效能。
平安产险董事长孙建平也认为,此举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更大限度地将保险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机构,以提升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和投资主动性,当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机构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
自律+监督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是不是意味着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降低了?对此,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取消并不是降低了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而是通过强化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采用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以保险机构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并辅以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压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后,银保监会将从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入手,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上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此,《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在明确要求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将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