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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2020-12-10 17:50 浏览:477

  近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建议稿》内容十分丰富,总资产逾250万亿元的商业银行或将迎来行业根本法的一次“大修”。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一方面,《修改建议稿》将已有的行业监管要求补充进来,提升了法律保障层次;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建议稿》修改删减了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

  “《修改建议稿》有不少亮点,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支持实体经济、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都将在上位法中得到支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

  “法律的修改往往滞后于实践,《修改建议稿》的很多内容并非改变现有银行监管框架和体系,更多是对目前监管环境、政策环境和银行业务创新进行适应性规范。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都要纳入法律中来。”曾刚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受托起草《修改建议稿》是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后,央行获得法律法规制定权后推动的首个法律修订。2018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下一步,央行受托拟定草案后,还需要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后才正式生效。

  “亮点很多,我比较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突出强调差异化监管。”曾刚认为,我国银行业是个多层次市场,4000多家法人机构在经营范围、业务复杂度方面差异很大,而且这种趋势在未来也将更加明显。因此,在监管规则和强度上体现差异化,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差异化发展格局。“未来,在实践当中,如何更好地体现差异化,是监管部门要去研究的一件事情,是非常有意义的。”

  《修改建议稿》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明确银保监会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并明确要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四方面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管标准。

  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修改建议稿》中不少条款突出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例如,删除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并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等。

  “这些修改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对银行的行政约束,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加市场化地配置金融资源,从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民银智库高级研究员应习文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删除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支持银行业发放信用贷款。”曾刚认为,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非一味强调免担保,而是借助数字化平台和金融科技手段进行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为银行进一步开展信用贷款创新创造了条件。目前来看,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开发了大量纯信用贷款产品,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维持分业经营现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仍明确坚持分业经营的要求。

  “坚持分业监管并不排斥银行以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在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开展综合化经营。从实践的层面上来看,部分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经进行到比较深入的程度。”曾刚表示。

  应习文认为,与目前我国已有的母子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综合经营相比,商业银行直接持有例如券商等金融牌照,仍存在不少问题,《修改建议稿》仍明确分业经营要求也体现了审慎原则。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就是最优模式。此次修订虽然仍坚持分业经营,但拓宽了业务范围,如新增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三项。”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从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内大型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通过成立或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互联网机构、实业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该方式实现了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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