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担保引纠纷:ST围海开怼长安银行
日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围海(维权)”,002586.SZ)发布公告称,公司在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宝鸡支行”)办理赎回业务被拒,导致1.5亿元的大额存单到期未能赎回。
实际上,这并非ST围海首次在长安银行赎回大额存单时被拒绝。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ST围海及子公司在长安银行购买大额存单及存款共6亿元,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和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而该公司此前公告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ST围海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违规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长安银行在办理该笔担保业务中是否尽到了审核担保文件的有效性的责任?《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该银行,截至发稿,长安银行方面未对此问题作出回应。
1.5亿元大额存单赎回被拒
2020年1月初,ST围海发布公告称,公司财金部员工于2019年12月31日下午到宝鸡支行办理赎回大额存单的业务时,被宝鸡支行工作人员口头拒绝办理,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的15000万元大额存单无法赎回。同时,公告披露,该支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公司提出的账户查询要求。
对此,长安银行方面回复称:“2019年12月31日,我行宝鸡汇通支行在ST围海相关赎回事项的沟通中,我行员工根据原有业务合同进行解答,工作态度友好,双方沟通交流顺畅。”长安银行方面在回复中提到,“ST围海向我行发来相关说明,对因该公告对我行造成的不便表示了歉意。”
据了解,该笔大额存单系ST围海在2018年12月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购买了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记者就该笔大额存单的状态以及长安银行拒绝赎回的理由向ST围海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记者从ST围海2019年半年报注意到,该公司曾披露“本公司分别于 2018年11月12日、12月28日用闲置募集资金在宝鸡支行购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10000万元和15000万元,并在2019年3月在该行购买7000万元大额单位定期存单,上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在该行融资提供担保。
2019年11月,ST围海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购买的长安银行大额存单也出现了到期未能赎回的情况。而两次遭拒,均与对外担保有关。据ST围海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ST围海及子公司合计在长安银行购买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合计金额为60000万元,均以质押方式为围海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长安银行的大额融资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8月29日,围海控股尚未归还上述银行的贷款,大额存单质押并未解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常来说,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比购买大额存单能得到更高的收益。
华北某城商行信贷审批部人士表示:“存单质押对于银行来讲是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与抵押担保比较,如果贷款业务出现逾期,存单质押不用去处理抵押品等一系列手续,比较受银行欢迎。从质押率来看,存单质押的质押率较高,有的可达90%以上。”
责任认定存疑
ST围海早在2019年4月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中提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其中涉及在长安银行的担保金额共6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11月~2019年3月,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在宝鸡支行合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6亿元,围海控股为上述承兑汇票提供了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将ST围海在宝鸡支行的4.6亿元存单作为对上述承兑汇票的担保(其中3.2亿元系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存单)。
除此之外,2019年3月,ST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亦将ST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宝鸡支行的 1.4 亿元存单作为对朗佐贸易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与上述2018年11月~2019年3月期间的4.6亿元存单担保合计为6亿元。
ST围海公告表示,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ST围海名义为包括围海控股、围海控股的子公司围海贸易及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朗佐贸易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债务人获取宝鸡支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是违规担保。
实际上ST围海已经开始对其认为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走法律程序。 2019年10月份,ST围海以冯某、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朗佐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脱保,则宝鸡支行应当返还公司该笔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ST围海在公告中称。
如果是违规担保,长安银行在该笔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是否有对担保主体的有效决议进行审查?长安银行在担保业务调查、审批等环节是否完全合规合法?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长安银行,截至发稿该行未对此问题予以回复。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走正常表决程序,如果没有走相应的表决程序,担保是无效的。如果银行没有审核该文件,责任自负。如果银行被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提到,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原则上不能约束公司。
有资深法律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债权人有义务审查公司对担保合同作出的公司机关决议,并且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越权代表的公司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