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有法可依”
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日前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特殊时期金融服务提供监管指引和行为规则。
近年来,自然灾害、大范围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风险对全球金融机构持续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形成挑战,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为指导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主要经济体纷纷采取了保障实体经济稳定的支持措施,并调整监管安排,加强对对特定风险的关注。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疫情发布了针对性政策措施,保障基本金融服务不中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尽快恢复发展。
历年来,银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连续性监管规则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但已有的规则、制度对在突发事件状况下保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调整监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安排。银保监会针对历次突发事件发布的政策文件,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阶段性,对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
办法既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又总结有效经验、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完善的应对工具箱和充分监管授权。
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办法注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将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以及监管要求作为触发条件。
办法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业务供给,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倡导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主动提供的具体金融支持措施,明确应重点支持的领域。
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办法强调,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融资便利或优惠条件,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资等行为。要求及时进行业务回溯和后评估,严格防范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
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