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划定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以及《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明确等多家媒体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可从事信息披露业务。
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规定》依据新证券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
《规定》起草说明显示,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规定》时坚持了四方面原则:要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综合考虑媒体的权威性、覆盖面、发行周期及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等因素,保障投资者及时有效低成本地获取信息;要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符合条件的媒体应有一定的数量,才能保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选择权,促进媒体适度竞争;要有利于维护良好信息传播秩序,维护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有序性与可靠性;要有利于为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奠定基础,逐步加大电子化披露的比重,为条件成熟时全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创造条件。
《规定》共6条,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是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且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相关规定,并同步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据了解,为了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便于投资者及时有效获取信息,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确立了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随着实践发展,相关部门不断对这一制度作出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