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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独立代理人模式 保险营销体制迎改革

2020-08-24 09:02 浏览:682

  记者昨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一年之后,监管部门近日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不隶属团队,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监管部门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的出炉,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首先,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其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再者,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等。

  业内观点普遍认为,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代理人稳定性、业务收入和保险专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因此,《通知》征求意见稿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比如,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

  同时,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坐商”“行商”均可。支持保险公司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

  在管理机制上,《通知》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以此为抓手落实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的管控。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比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不能变相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不得超过5人)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从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比如,监管部门将严查保险公司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方式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履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一旦被查实,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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