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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业板改革“护航” 最高法发布司法保障意见

2020-08-19 10:57 浏览:573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证监会表示,《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创业板改革配套司法保障意见

  《意见》是最高法继推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又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的立法思想,也彰显了运用司法手段统筹推进增量与存量改革的理念。

  《意见》提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案件时,《意见》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作规定的,则参照适用本次发布的《意见》。

  “《意见》的内容非常‘接地气’、有担当,有可诉性和可裁性。”刘俊海表示,比如,《意见》明确,对创业板注册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中院试点集中管辖,就是为了更加贴近证券市场,贴近证券交易所。

  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意见》提出有关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审判方面,《意见》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提出要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俊海表示,民事责任在《意见》中体现得非常全面,彰显了以投资者为本位的司法理念,对提振投资信心、改善和加强证券市场中的行政监管、激活交易所自律监管机制、强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多元共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刘俊海表示,《意见》鼓励多元共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和同频共振。

  《意见》一方面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各级法院的成功经验,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意见》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鼓励各级法院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此外,《意见》还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证监会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行稳致远,有助于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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