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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拟IPO 或增发股票需事前报告

2020-08-10 09:14 浏览:392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事项,应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办法的事前报告要求方面,支付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

  而在事后报告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未按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约谈、通报等监管措施。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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