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一分公司被罚10万:给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罚10万元,两员工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罚单显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邓顺昌,王少卓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发现,这已经不是中国人寿第一次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罚。
2020年6月23日,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那娜2019年1月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山西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那娜警告,罚款1万元。
2020年4月24日,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罚款20.5万元。
2019年12月4日,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黄河负有直接责任,唐山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给予黄河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