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做出行政处罚
4日,银保监会公布对信泰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信泰人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出处罚尺度过重;公司已进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损失。李国夫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除上述信泰人寿提出的理由外,还提出没有违规故意、不存在利益输送、未造成社会危害等。府春江请求免除处罚,提出其未履行过相关协议存款业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二是信泰人寿、张勇、郭凤民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
关于信泰人寿及李国夫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处罚尺度适当;二是信泰人寿、李国夫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关于府春江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府春江在系统和相关文件中履行了负责人的审批职责。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