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完善农房保险政策措施
我省完善农房保险政策措施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增强受灾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保障能力。
记者从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2010年起,政策性农房保险在河北省逐步推广。2019年,全省开展农房保险的县(市、区)达到117个,参保农户968万户,每户每年保额3万元,为参保群众提供年度灾害风险保障金额2930亿元,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共赢、农民受益”的新型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有效提高了河北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保障能力和救助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房保险政策措施,调整项目内容及保障方案。政策性农房保险保障项目在房屋保障基础上,增加室内财产保障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
房屋保障:保障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保险金额每户4万元;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风暴潮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
室内财产保障:保障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保险金额每户5000元;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
因灾死亡赔偿:保障对象为在参保地区因灾造成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员)。因自然灾害死亡赔偿限额每人5万元。保险责任为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费用。
保费标准分为两类:Ⅰ类地区,即山区、坝上地区和其他多灾易灾县(市、区),每户每年11元;Ⅱ类地区,即Ⅰ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每户每年9元。一般情况下,Ⅰ类地区,省财政每户每年补助7元,县级财政补助2元,个人自缴2元。Ⅱ类地区,省财政每户每年补助5元,县级财政补助2元,个人自缴2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上述省定标准方案开展农房保险工作,保险保障额度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自主筹资或商业加保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保险保障额度。承保机构要建立专门保险服务机制,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出台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理赔指南,实施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索赔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理赔服务,确保群众及时享受相关保险保障待遇。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特别是发生灾情后,对承保机构落实保险责任、出险及时性、查勘客观性和赔付合规性进行审核,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群众享受到农房保险制度的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