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促进金融业更规范更健康发展
7月27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杭州联合召开《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宣传贯彻会议。《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浙江省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服务实体有保障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提出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条例》还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依托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我省还将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有助于推动地方金融良性规范发展,是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保证,也将为国家地方金融立法提供浙江素材、贡献浙江智慧。
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我省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积聚的情况,金融领域存在脱实向虚的现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界定了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为落实中央要求,《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具体而言,中央授权地方监管和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这一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组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准入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方面一定的监管职责。
金融改革成果更丰富
把浙江金融领域的改革成果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2018年,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发展遇困,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打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门印发《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借鉴企业法律顾问模式,开创性推出“金融顾问”制度。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陆建强认为,浙江推出金融顾问这项创新制度,充分体现了我省金融服务的特色化、专业化和精准性,此次列入浙江地方金融条例是一大亮点,也是“重要窗口”在金融领域的体现。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表示,一项制度在地方法规上得到确认,将更具刚性。
除“金融顾问”制度外,《条例》还将多个浙江金融改革试点的成果进行提炼。比如温州市探索形成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对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在全省推广,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此外,《条例》还吸收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台州经验”,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