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未盈利企业上市门槛仍较高
在经历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同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非常关注的T+0此次并没有纳入,未盈利企业上市门槛仍较高。
创业板对未盈利企业给出了明确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而这一标准明显高于科创板对于未盈利企业的门槛要求——在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的同等条件下,科创板的上市门槛为市值不低于30亿元。
同时,对于未盈利企业上市,深交所还特别强调,“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上市标准在一年内暂不实施,也就是要等一年后才可能看到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看点一:缩短审核时限
一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二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
三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看点二:优化企业退市指标
本次改革,深交所在规则中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根据相关规则,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看点三:基金涨跌幅放宽至20%
本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于交易类规则也有相应调整。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看点四:增设ST制度
根据新规,创业板将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财务和其他状况异常、重大违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风险,或存在生产经营停顿、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异常情形。
其次,细化行业、风险的披露要求。按照注册制要求,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将喜忧讲清楚、说明白,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应强化行业特征、公司经营、核心竞争力、债务及流动性风险等信披;针对未盈利企业,要充分披露尚未盈利原因、对持续经营影响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风险,便于投资者快速辨识。
看点五:设置行业负面清单
此次正式发布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农林牧渔、采矿、纺织等十二大行业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上市,但深交所同时表示,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看点六:创业板红筹上市条件明晰
本次发布的新规中,深交所也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目前来看,上述内容都与科创板红筹相关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
具体来看。《上市规则》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
其中,红筹企业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明确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