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根据《办法》,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强调,要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并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