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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体育诉“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宣判 被告需赔50万元

2020-07-10 09:38 浏览:410

    2020年7月9日,苏宁体育诉“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7月17日,苏宁体育委托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苏宁体育认为,苏宁体育依法享有案涉节目“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未经授权传播案涉作品,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且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中超开赛在即,此案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肃清足球赛事侵权行为意义重大。据了解,一直以来,在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方面,维权难度较大。除了由于相关比赛多在节假日、工作日晚上甚至凌晨,两个小时直播转瞬即逝,尤其IPTV侵权需要在对应省份安装专线,购买电视、机顶盒等,因此因成本高、难度大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取证难,不过,最大的难点依旧还是作品性质认定的问题。

    “体育赛事转播类似电影制作,也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该适用著作权保护。因为直播体育赛事时,虽然每台摄像机的机位是固定的,但拍摄角度的选择和画面的切换,仍有摄影师及导播的创作在其中。”早在2019年4月,苏宁体育法务中心知识产权部总监郭晨辉就提出体育赛事构成类电作品的观点。

    从赛事版权价值的角度来看,体育版权收入是联赛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是部分球队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实现了有效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体育版权价值,支持产业发展。从持权方及用户的角度来看,对赛事版权的有效保护可以使持权方有效的策划更多版权变现模式,从而促使转播方投入更多更好的制作技术和专业人才,生产更好的作品,以便更进一步提升用户观看享受。

    在此背景情况下,法院认定该赛事节目足以构成类电影作品,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该判决明确了赛事组织者的权利合法性和可保护性,有利于规范当下体育赛事领域的竞争秩序,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对维护体育版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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