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退22家 多元化常态化退市护航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继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后,今年退市公司数量不减,截至5月25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退市常态化势不可挡。
分析人士指出,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关键,是遏制炒壳之风,倡导价值投资,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
“新陈代谢”常态化
22家上市公司退市,再创历史新高。这其中,既有财务类、交易类等强制退,也有“出清式”置换等重组退,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断拓宽。
从具体情况看,*ST保千、乐视网、金亚科技、*ST龙力4家公司因财务指标被终止上市;ST锐电等7家公司因连续20日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另有11家公司通过重组渠道退市。
“此前,上市难、退市难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两大顽疾,但经过各方努力,去年18家公司退市整体反映平稳,今年以来又有22家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说明退市常态化已经深入人心。”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常态化得益于顶层设计的不断落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强调,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退市是促进优胜劣汰的工具,退市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退市则是万万不能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只有及时让那些失去投资价值的公司及时退出,才能提振广大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
与往年情形相比,近期退市呈现出的最大亮点是,市场化退市进程有进一步加速趋势。
今年以来,ST锐电等7家公司因连续20日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或已确定触发退市条件。对标成熟市场,市场化退市方式也是主流。据统计,纽交所、纳斯达克等成熟资本市场中,市场化退市方式占比约九成,过去两年,强制退市每年仅10家左右。当然,我国资本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较成熟市场仍然较少。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首先,纵观触及面值退市窘境的7家公司,大多涉及资金链断裂、财务造假、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经营不善,或高送转“自焚”等等。其次,注册制背景下,资本市场生态和运行逻辑发生改变,“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价值投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则是催化剂。此外,离不开制度设计安排。
潘向东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30年,退市制度也顺应市场的发展,其中最大亮点即为借鉴成熟市场,设置了包括股权分布、股本总额、股票累计成交量、股票收盘价、股东人数等在内的五套可计量市场化退市指标,以面值退市为例,上市公司股票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
近期有声音指出,应制订相关政策,把缩股或合并股份作为市值管理工具。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荣盛发展首席经济学家尹中立分析,纵观近两年面值退市的公司,可以发现,任性“高送转”导致股价“崩盘”是普遍现象。香港市场中有一类著名的“老千股”,反复玩高送转和缩股游戏,本质上是“割韭菜”行为,将高送转和缩股作为市值管理工具是不可取的,与专注主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背道而驰。
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
分析人士建议,配合新证券法施行,应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在全面推行注册制背景下,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畅通市场“出口”,真正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方面,在以注册制为代表的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市场出清加速,应保持执行退市制度的定力。
“在严格执行退市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降低市场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潘向东建议。
另一方面,市场化退市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保障,例如集体诉讼制度、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责任人违法违规成本等,只有多方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化退市的作用。近期部分A股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被移送公安机关,不禁让投资者回想起美国市场上最恶劣、也是对市场信心冲击最大的安然造假事件。值得关注的是,安然并非强制退市,而是被认定违法后引发集体诉讼,被判决巨额赔偿导致资不抵债最终破产,进而退市。
“安然是国际资本市场严刑峻法的典型个案。”刘俊海表示,是多种制度综合发力的典型,最终会计师事务所倒闭,券商等中介机构面临高额赔偿,公司被集体诉讼至破产退市,责任人被严厉追责。
“在集体诉讼制度实施之前,监管制度实际上是警察抓小偷的监管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实施后,利益当事人也将参与其中,能够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尹中立表示。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