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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出炉 部分中介机构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提起上诉

2021-12-30 16:59 浏览:902

    五洋债判决书的出炉,引发各个参与的中介方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晚,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其根源属于深层次的财务问题,并非律师事务所的特别注意义务范畴。而五洋建设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对其自身偿债能力影响几何,律所在此项问题上的核查边界在哪里,一审法院均未能予以详细论述。

    1月6日,锦天城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合伙人对记者称,“我们将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日,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回应,“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对于五洋债一审判决,北京一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称:“短期看,五洋债的判决可以起到很强的市场震慑作用,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后续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前债券市场前期对造假的容忍度比较高,以后预计会慢慢向股票的标准靠拢。对券商而言,五洋债事件及后续证券法规的修改,会让资本市场各路中介机构对相关业务变得更加谨慎。”

    一审判决各中介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在证券⾏业主管部⻔并未对评级机构和律所进行相关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构突破⾏业监管的定性定责,直接认定相关中介机构存在过错,裁定行业特征明显的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中介重⼤过错认定及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联性、责任分配⽐例方面作出裁定,并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各司其职的配合协同,但也需考虑证券发⾏效率和发⾏安全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各中介机构⼀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的边际界定,且应注意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之间客观差异。本案裁决⼀旦生效后,将对市场带来重大影响。”对于五洋债判决结果的影响,上述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道。

    “相较于诉讼判决这一刚性处理方式而言,选择收购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债风险可能是妥善路径。这是顺应国家和监管政策导向,符合中央关于纾解民营企业的困难的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相比诉讼维权的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和解是投资者快速、灵活、便捷、经济获得损失补偿的最好方式。这样也避免对中介行业形成过度冲击。”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称。

    锦天城律所表示将提起上诉

    中介机构到底应该对五洋债欺诈发行负多大责任,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

    从判决书来看,其对律师的责任叙述仅仅只有一句话:“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

    “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客观分析,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本次判决对行业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上述法律界人士对记者称。

    从判决书来看,锦天城律所在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包括:锦天城律所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查明,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投资者诉讼应是发行人欺诈发行引起的。案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与锦天城律所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关联性。

    早在2016年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同年,五洋建设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没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据杭州中院介绍,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我们应该注意,无论哪个中介机构,违反勤勉尽职义务本身并不发生欺诈责任,只有因为违反勤勉尽职义务而导致虚假事实才可能产生这种责任。没有虚假陈述,也要追究责任,此乃倒果为因。再者,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也不应该是‘法律风险’,而是经济风险才对。资产减少本身是一种经济性,而非法律性事实。”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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