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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违法遭罚 总经理张庆遭警告

2021-11-05 20:01 浏览:827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41号)显示,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罚款,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兴中等1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张庆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大家财险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批复开业,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40亿元,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88号1幢1101室

  主要负责人:张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 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当事人:张庆

  身份证号码:320922197708******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市民路168号

  职务: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个人借记卡账户明细,《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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