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开展资管业务
2020-05-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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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能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助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有助于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更好地实施,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说,通过发行资管计划可以募集更多资金,丰富资金来源。 明确合格投资者门槛 在资金募集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法人单位则需要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董希淼说,考虑到债转股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知》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是比较高的。他表示,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定位于私募的资管产品,而且比一般的私募资管产品要求更高,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高门槛”规定能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如果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则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利于丰富资管产品供给 在投资运作方面,《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在产品性质方面,《通知》指出,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另外,《通知》还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通知》强调,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时,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在登记托管方面,《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在信息披露与报送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对于整个资管市场来说,《通知》的出台能够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正式成为资管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有助于丰富资管产品的供给主体,能够提供更多类型的资管产品,让投资者有更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