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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 雅本化学被责令改正

2020-09-10 09:58 浏览:748

  由于此前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9月9日,雅本化学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责令改正,并被处以警告及罚款措施,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彤等高管被处以警告及罚款措施。

  据公告回溯,2020年2月初,雅本化学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在随后的《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雅本化学再多次披露,作为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朴颐化学市场份额为15%至20%;目前公司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未能在上述信息披露中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

  据披露,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分别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44.58万元和2687.6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此外,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证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对雅本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雅本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卓颖,时任董事、朴颐化学总经理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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