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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资金挪用等 被罚260万元

2020-08-12 13:54 浏览:752

  8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公布了对于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魏青。

  处罚信息显示,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资金挪用于认购本行股份及不良资产;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贷后管理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违规办理代理车险业务和代销贵金属业务;代理车险业务销售过程未进行“双录”,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60万元。

  员工胡会霞因对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办理代理车险业务和代销贵金属业务的违法行为分别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员工于峰因对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挪用于认购本行股份及不良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5月,曾用名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67783.622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7783.6223万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38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5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5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胡会霞)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5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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