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保障 中介机构须当好市场“看门人”
原标题 中介机构须当好市场“看门人”
□本报记者昝秀丽
7月28日,木林森、沃尔核材、百利科技、嘉澳环保等公司纷纷发布公告,因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公司的可转债、公开配股等项目中止审查。同日,上交所网站显示,龙软科技、国科环宇、建龙微纳、杰普特四家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四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上市公司披露的违规案例达1085件。
多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主因。证监会近日指出,将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法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标准。
中介机构屡碰红线
7月2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截至7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板排队的10个项目,中小板排队的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正在排队的12个项目均处于“中止审查”状态。同日,蓝英装备等7家公司的可转债或定增项目因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中止审查”。7月28日,多家公司项目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叫停”。
此前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证监会已关注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正在进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立案调查。值得关注的是,这已不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次被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认为,对于多次触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惯犯累犯,证监会将从重处罚。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其中,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今年5月正中珠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温氏股份7月25日公告,拟将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正中珠江更换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处罚力度有所加大,频次有所提高,但探究中介机构近期铤而走险、屡碰红线的根源,则反映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问题。对标国际经验,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举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配合安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最终在严厉处罚机制下轰然倒塌。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令市场主体望而生畏。
从严监管需加强立法保障
专家指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除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外,加强立法保障,实现有法可依是关键。
“证监会作为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处罚中介机构。因此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应是从立法改革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即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问题,通过良法促进善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目前中介机构乱象频现的一大原因即为违法成本低,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则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才能以儆效尤。应配合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来激活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失信惩戒体系等制度,其中在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需要多方努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邵宇指出,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都在扮演重要的信息传递角色,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进行严厉惩处。刘俊海提出,在诞生之初就应强调在法治、透明、理性、规范的轨道上来创设科创板,要对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法律的意义在于让市场主体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做出权衡,如果违规成本超过利润,市场主体自然不会触碰红线,铤而走险。”邵宇指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治理的关键。
目前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提上日程。“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表示,“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汤欣指出,证监会的回应一方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应遵循整体设计原则,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声誉责任四方面监管责任形态,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同时他建议,证监会应当运用好特有杀手锏——市场禁入规则这一武器。
为进一步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潘向东提出,监管部门应紧密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主观评判,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再者,法律法规通常滞后于现实状况,因此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