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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

2020-08-03 18:41 浏览:385


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经与北京市有关银行、担保公司商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专利项目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北京地区的企业法人;

  (二)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申请贷款的企业是该专利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

  (四)原则上企业有二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和连续二年的盈利记录,年利润增长20%以上;

  (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申请人在其它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具备良好还款能力;

  (七)企业能够向担保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反担保措施;

  (八)申请人应在贷款方开立结算帐户,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核算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规范;

  第三条 专利项目贷款担保的额度、期限、费率:

  (一)企业贷款和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净资产的60%;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为1年以内;

  (三)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四)贷款担保费率依据担保公司标准收取;

  (五)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执行。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专利权不予推荐:

  (一)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合格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担保方和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四)企业向担保方提交委托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向贷款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五)担保方、贷款方对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担保方除了要求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外,还可要求企业提供其它反担保措施,贷款方还可要求企业提供信贷的相关材料;

  (六)担保方、贷款方对申请专利项目贷款企业的评审意见反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应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专利授权公告文件;

  (三)专利证书、年费缴费证明,仅有专利实施许可的企业还要提供实施许可合同;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利项目的实施许可情况及说明材料;

  (六)近两年的年终资产负债表;

  (七)该专利产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一试三份,使用A4纸报送。

  第七条 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报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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